20091028/市民行使逮捕权须小心 警方提醒易犯严重官司

明报/多市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老板陈旺抓贼反被警察控告的事情发生以来,在社区引发很大争议,也让许多人对如何行使“市民逮捕权”(Citizen Arrest)感到困惑。应42分局华人社区警民联络处邀请,分局副局长布朗(David Brown)向联络处的成员讲解相关知识,请他们再向华人社区转述和传播出去。

联络处副主席何胡景表示:“近期在华人社区发生很多事情,许多商户为如何应对而发愁,因此联络处首先邀请布朗督察来讲座解惑。然后我们就将布朗督察讲解的内容编译成小册子,派发给商户。”

联络处共同主席刘露菲表示,陈旺事件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她不好对此作出评论。“但我们通过讲座这个形式教育市民,为大家提供资讯。”

布朗督察在讲解过程中,一再强调的是,只有当市民看到罪案正在发生时,才可以行使市民逮捕权。

布朗举例说,一位母亲上街的时候,发现公园内有一名青少年骑的单车,是她儿子昨日刚刚失窃的单车。

“在这种情况下,那位母亲不能行使市民逮捕权,因为她并没有亲眼看到该青少年动手偷车。如果她上前与该青少年发生冲突,甚至打伤了对方,结果事实表明,那名青少年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小偷手中买来的赃物,这位母亲就会吃官司,会有很严重的判罚。”

第二个例子,某酒铺的职员看到某人偷了一瓶酒,但未来得及阻止。过了一个多小时后,那名小偷又出现在酒铺中,这次却没有动手的象。

“此时那位酒铺职员也不能动手抓人,除非他再次作案,职员可以当场人赃并获,否则他就只能打电话找警察,由法官来作最后的判定。”

还有一种情况,那位酒铺职员追小偷追了几条街,但最后还是追不到。过了十多分钟后,那名职员无意中又发现了该名小偷,因为之前的追踪已经结束,此时职员也已经丧失市民逮捕权。

42分局局长克拉克(Robert Clarke)警司也提醒大家,市民逮捕权是大家拥有的权利,但如何行使应慎重。“人的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歹徒是一个身材十分强壮的凶汉,你是否还要去阻止他偷窃一块仅值5角钱的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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