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4/警方解画未能尽释疑团,捉高买贼手法商人仍感困惑

明报/“根据加拿大刑事法第494条,任何人士目击较严重罪案(Indictable Offences)发生,包括伤人、抢劫、贩毒、盗窃等,均有权拘捕嫌疑犯,但于擒获嫌疑犯后,须立刻报警及交予执法人员处理。在拘捕过程中,只可使用合理适当武力及拍照录影,用以阻止嫌疑犯逃走及保护自身与财物安全,切勿使用过分暴力,否则可能会被检控。”上述是皮尔区警员昨日与密西沙加市华商会举行有关如何防止店铺盗窃座谈会上,警员向出席者所作表示。

例如食肆有人吃“霸王餐”,因属轻微罪行,不能拘捕,但食肆负责人可引用“非法侵犯物业条例”,交由警方处理,有关人士可被罚款2000元。

根据加拿大零售协会统计,店铺盗窃每年令零售业损失数十亿元,平均每商户每月损失近千元。多数零售商为了维持利润,被迫提高售价,将损失转嫁于消费者。此外,警方、法庭及惩教署,均用上不少资源及人力应付店铺盗贼,令社会各阶层蒙受损失。

密西沙加市华商会会长朱洪恩表示,举行座谈会另一原因,是有鉴于日前多伦多中区华埠超级市场东主,在捉拿窃贼时被指用法不当,有滥用私刑之嫌而被警方检控,由于密市有众多华人超级市场和食肆,故该会与皮尔区警方举行是次座谈会,让会员知道如遇到到同样事件时,应用何种方法处理才合法,免堕法网。

警员说知道商人遭窃贼偷东西的愤怒,但他请商户留意以下数点:

(一)市民若非目睹罪案发生,只是持有证据或旁人相告,相信罪案已经发生,不可以作拘捕行动,只可报警处理;(二)若于店内目睹盗窃(如放置货物于袋内),必须确定其未付款,以及身藏赃物,并待其离开收银处或店铺时,才可拘捕。拘捕前必须说明身分:如店主、员工或保安等,告诉疑犯涉嫌盗窃,其过程已被目睹;(三)拘捕及报警后,若于等待期间,嫌疑犯作出暴力反抗,应立刻再报警,说明情况,定会加快警方行动。

对于警方上述说法,有出席会议商人仍感到“迷惑”,不知捉贼时多会出现的武力会否已是违法,认为警方解释只是慨括性,但警察强调,包括执法警察人员,亦同样只是依法行事,亦出现不少机会被被拘捕者控告违法拘捕,面对诉讼,因此市民亦只能根据法例所赋予权力内拘捕窃贼。

此外,警方又提醒拘捕窃贼商人,在合法情况下虽可持物品保护自己,但不可持属于“非法武器”物品,否则同样有机会被检控;此外法例虽无规定男店员或男警察不能拘女窃贼,但为避免不必要误会,应该尽可能避免,改由女性处理较理想。

出席昨日座谈会的华裔警官谭卓周表示,“预防胜于治疗”,以下均为有效之预防措施:在店内宣传不姑息政策(例如贴防盗海报、盗贼被检控新闻报道等),强调盗贼一经擒获,必交警方处理及检控,以收阻吓作用;鼓励员工经常对顾客主动打招呼,令盗贼感觉有员工留意其行动;每一排货品均排列整齐,勿放置太高,妨碍视线;于死角位装上鱼眼镜及店内置保安录像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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