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4/陈冠希首供认裸照4女名字,部分照片由女方拍摄

明报温哥华专讯/整整一年没有露面的陈冠希,昨天在温哥华最高法院为去年初震撼香港的“艺人裸照”事件作供,他在法庭上说,所有在互联网上流传的相片,40张是相片中的女子自行拍摄,其余的全部是他拍的,这些相片是在“没有强迫、经过两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是非常私人的,除了他和那些女子们,没有给第3者看过,也完全无意给其他人看,相中的女主角们只看过自己的相片,没有看过其他女子的相片。

英文名字与4香港女星相同

在昨天的聆讯中,陈冠希曾数度向法官和律师表示,为了不让相片中的女子们再度受到伤害,他不会回答任何有关她们的问题,更不会说出他和她们的亲密关系,不过,在被告律师的质问下,法官要求陈冠希一定要作出回答,因此他首度亲口证实4名相片中的女子,依照律师和陈冠希在法庭内问答的顺序,分别是Cecilia Pak-Chi Cheung(与张柏芝英文名相同)、Gillian Yan-Tung Chung(与锺欣桐英文名相同)、Bo Bo Man-Wun Chan(与陈文媛英文名相同)、Rachel Sze-Wing Ngan(与颜思颖英文名相同)。

陈冠希昨天身穿黑色西装、白衬衫、黑色领带出庭,看起来精神饱满,虽然离开演艺圈已有一年时间,首度现身仍然星味十足。

昨天聆讯全程以英语进行,陈冠希的证词分为两部分,一是香港裁判处检控官谢家树的提问和回答,另一个则是本案被告史可隽的律师黎建华的交叉质问。陈冠希的律师陈桂汉亦在法庭内旁听,全程没有发言,陈桂汉向记者表示:“我只是来观察的,是观察员的角色。”

昨天在法庭位有两位主审法官,分别是卑诗最高法院法官阿代尔(Elaine Adair)及香港裁判处法官周文,依加国法庭程序进行,陈冠希亦要以手按圣经发誓说实话,两位法官共审,卑诗法官阿代尔更是数次向陈冠希表示,他要依照加国法律来回答问题。

承认流传相片大部分由他拍摄

聆讯在早上10时开始,首先由检控官谢家树发问,陈冠希有问必答。陈冠希表示,昨天是他第一次在法庭上就这个案件作供,他承认,绝大部分在互联网上流传的相片都是由他拍摄,谢家树一共将328张相片列为证据,并询问陈冠希,这些相片是否全部由他拍摄,谢家树还特别询问其中的40张相片是由谁拍摄,陈冠希回答,有40张相片是由“女子们自己拍摄的”,其他都是他用数码相机和录影机所拍,再将相片和影片下载到他的电脑和硬碟中储存。

他多次强调,这些相片和影片都是他的私人物件,“我是一个注重私隐的人,我需要私隐,也享受私隐,会花很大工夫来保护自己的私隐……”除了相片中的女子们之外,他无意、也没有给其他人看。

他说,从2003年至2006年中之间,一共在中环的一间电脑公司Elite Multimedia购买4部电脑,依时间顺序分别是苹果17寸、15寸、15寸手提电脑和一部苹果桌上电脑。每次送电脑去Elite Multimedia公司维修,都小心翼翼,自己或助手在店内监看维修过程,只有一次将电脑留在店内过夜。

检控官谢家树的提问几乎完全围绕在陈冠希的4部电脑。陈冠希在回答时说,他的电脑只有他在使用,而且有密码保护,2006年12月搬家之前打包时,发现他的17寸手提电脑不见了,他承认,该电脑中曾经储存事件中的相片,由于他嫌17寸电脑太重,所以在2004年停用该台电脑,将资料转到较轻的15寸手提电脑。

除了失踪的17寸手提电脑,陈冠希在下午的聆讯中还称,有两次电脑送修的“意外”,分别是他的桌上型电脑和15寸手提电脑送回Elite升级和维修。他称,在将15寸手提电脑送修之前,曾经将所有的亲密相片消除,以为很安全,“但我当时不知道还可以将已被消除的资料重新找出来。”

据陈冠希表示,他在去年初看到互联网上的相片时,非常震惊,接□又发现互联网相片的档案名称与在他电脑里的档名相同,肯定这批相片遭人偷窃。他还说,除了他的电脑和硬碟,他从来没有将相片和影片转载到手机或其他行动电子产品。

“她们已经受够了” 拒答与相中女子亲密关系

陈冠希昨天在法庭上将“艺人裸照”事件形容是一场“折磨、苦难”。他并称,从相片由少至多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手法来看,这是一个“计划周密的攻击”(a well planned attack)。

他在上午的聆讯结束之前,向法官作出请求,不会回答他与相片中女子亲密关系的问题,因为“她们已经受够了”,并称,如果回答任何与她们有关的问题,就是不对的,而且亦与案情无关。

不过,卑诗省法官阿代尔对他说,依法必须回答任何与案情有关问题。陈冠希则对法官说,“如果我拒绝呢?”阿代尔就说,也许不会到那一个地步。

陈冠希昨天在聆讯时,间中会转头望向旁听席他母亲坐的位置,聆讯中途,他表示口渴,需要喝水。

在上午由检控官的问答过程相常顺利,陈冠希有问必答,但是在下午被告史可隽的律师黎建华交叉质问时,陈冠希就不时与黎建华争辩。例如,黎建华问他,是否承认相片中的女子在事件曝光后,她们受欢迎的程度受到重创,陈冠希就回答,他不会计算欢迎度。

黎建华还问,他称有40张相片是相中一名女子拍摄的,该女子拍摄之后是用什么方法将相片给他的,陈冠希亦称不会回答这问题,但在法官的要求下,只好回答是透过CD光碟。

交叉质问中,黎建华要求陈冠希确认相片中的4名女子,陈冠希拒绝回答,并说,“不需要我来确认”,在检控官抗议无效之后,陈冠希非常不愿意确认了4女的名字,他对其中3人的回答是:“是的”,只有对锺姓女子的回答是:“我相信是,我不知道她的全名。”

在交叉质问的过程中,陈冠希还透露,除了用数码相机拍摄相片之外,也有用录影机拍的影片,但他会利用录影机上的功能,将影片转换成单张相片再储存到电脑上。

另外,黎建华还问陈冠希,他所称将相片等资料从一部电脑转到另一部电脑,会出现一批一模一样的相片,但尺寸较小,是不是他故意将相片缩小,陈冠希则断然表示,他从来没有为相片加工,亦没有缩小相片。

当黎建华质问他,也许他曾经将一些相片转载到手机或其他手提电子产品中,导致该批相片流出去,他亦断然表示,毫无此事。

在质问到陈冠希在停用17寸手提电脑之后快两年才发现电脑不见了,黎建华对陈冠希说,“你在那个时候弄掉了很多小东西”,在检控官的抗议之下,法官要求黎建华收回这句话。

被告倘罪成 最多囚两年

发生在去年1、2月的“艺人裸照”案,在经过一年之后,4月才会在香港开庭审理,据悉,检控官可望传唤23名证人,陈冠希是第一位作供的证人。

这宗案在香港是由裁判处审理,属于初级法庭,案件涉及所谓的电脑犯罪(IT crime),并不算刑期重大的案件,据行内人称,检方要提出被告盗取陈冠希电脑的资料,并传播到互联网的具体证据,被告才有可能被定罪,如果控罪成立,最多的刑期是两年。

陈冠希确认4女星身分 庭上作证:不知删除档案可还原

星岛日报记者周文琳温哥华报道/哄动一时的“欲照门”主角陈冠希,一再强调自己是一个重视个人隐私的人,绝不会将私人亲密照片与其他人分享,包括照片中的女子,也是在大家同意照下照片后,才见过照片,而他在拿两部电脑往维修前,已先行将有关照片全部删除,却不知道可以透过电脑技术将照片还原,他最后在庭上确认照片中4名女子的身分。

周一以证人身分出席在卑诗最高法院内进行、由香港区域法院裁判官唐文与控辩双方一同在温市进行聆讯。卑诗最高法院则提供法庭场地,并派出监理法官引导作证程序。陈的代表律师陈桂汉代表陈的大状胡汉清出席旁听。

肥胖男子要传媒让座

首次以证人身分出庭的陈冠希,早上约10时左右,他穿一身黑色西装,他在加国的妈妈,经理人公司及多名保安人员陪同下出庭。进入法庭期间,有一名身形肥胖的男子,恶形恶相要原本坐在头一排的传媒让座给他们,加上聘请大批保安人员在法庭外把守,霸气十足。

陈冠希作证主要围绕他自2003至2006年期间先后拥有过的4部苹果电脑,包括3部手提电脑及一部桌上电脑。其中包括下载有部分不雅照的一部17寸手提电脑,该部电脑在一次搬家中遗失,但因为有密码,因此相信其他人不会太容易取得内里的资料。2006年夏季,他把另一部在粉红色拿到被告史可隽工作的电脑店维修,他事先已把照片删除,却不知道可以透过技术还原。

陈冠希也指出,所有照片都曾传档在该部苹果桌上电脑内,购后几个月曾经拿过去史可隽的电脑店加装无线上网功能,该主机至少有一至数天在店内。

陈在庭上声称,去年爆出该件事件时,他正身在北美,知道有大批私人亲密照片在网上流传,而且逐日发放,令他感到十分震惊,于是曾经上网将所有有关照片下载看看发生甚么事。他说:“我强烈相信电脑店在这件事上有可疑,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偷取属于我的东西。”

重申极重视个人隐私

他在庭一再重申,自己是一个极重视个人隐私的人,因此绝对不会将这些私人亲密照片与他人分享,甚至相片中的女子,都是在拍完照片后看过照片,她们也没有存档。电脑上锁密码也只有他才知道。

在作证期间,陈曾向法庭提出请求,表示不希望就照片中的女子亲密内容作证,陈冠希说:“她们在这件事情上已饱受煎熬,我相信这是不恰当的。”

他就此问代表卑诗最高法院的监理法官阿代尔(Elaine Adair)是否可以拒绝作答,她回应指他须回答任何与案有关的问题。但同时表示:“未必会触及该类提问。”

陈冠希否认辩方律师黎建华指他复制该批照片多个版本以便传送,但承认有部分照片是其中一名女子自己拍照,将光碟给他。他又强烈否认自已经常遗失东西。而最后在黎建华提问下,逐一确认照片中其中4个女子;包括张柏芝、锺欣桐、陈文媛、颜颖思。

陈冠希在加国作证原本要花上几天,但控辩双方在周一花了一天便完成程序,作证暂告一段落,但陈冠希周二仍要到庭,为有关作证文件签署确认,才正式完成整个程序。

在2008年1月底发生的“欲照门”事件,涉及中的香港女艺人包括锺欣桐、张柏芝、陈文媛、颜颖思等人,由于裸照透过电子邮件、新闻组及网路讨论区广泛流传,受害女艺人的经理人公司先后报警备案,最后香港警方介入调查,将被指散布照片主谋的电脑公司的技术员史可隽拘捕,他被控以三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当案件今年4月在香港观塘区域法院开审时,可能会传召不雅照中的女艺人出庭作证。

陈冠希在2008年2月曾回香港协助警方提供资料,其后警方公布陈冠希在艺人不雅照案中属证人身分,他在同月21日曾就不雅照道歉,并且宣布无限期退出香港演艺圈后,便离开香港至今。

港首次加国开庭取证 裁判官同行罕见

星岛日报记者 崔源明温哥华报道/香港越洋开庭办案,并非罕见,但年来仅有三、四宗,其中两宗在美国,加国仍属首次。而有裁判官同行取证的情况也少之又少。

据香港律政司国际法律组的副首席政府律师林美秀指出,根据刑事法互助协议,到外国取证,印象中有3宗,2宗在美国,1宗加国。而其中到美国取证的一宗为凶杀案,只有控辩双方人员到美国开庭。最新在加国取证的一宗,有裁判官同行。 
 
加港签署法律协助令  

卑诗高院检察官斯威夫特(Kerry Swift)表示,去年也有美国法院在卑诗高院开庭。因为加拿大和香港特区政府签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令”(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Act),所以香港法庭只要向渥太华的司法部提出申请,可以安排在任何地方的法庭应讯。

一名由香港来加,出席陈冠希取证程序的警方代表也表示,香港案件在外地提讯,并非首次,除加拿大外还有到其他司法区,案件涉及的都是刑事性质。

据纪录,香港特区政府,在97回归后和25个国家的司法体系签订这“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令”的协议。而截至2005年9月,香港曾向25个司法区提出86项申请,反过来说,有40个司法体系向香港提出624项要求。

这些协议执行的结果,令4个犯人从海外递解回港服刑,香港也有将犯人送回英国服刑。另外,据香港律政司资料显示,在2006年处理各类新增的司法互助请求有227项、2007年有206项、2008年有约200宗。出庭次数每年约有90次。 

据加拿大的宪报纪录,这协议在1988年10月开始实施,加拿大要到1990年10月才和香港签订协议。在2002年3月1日更新,双方会互助执行五项强制性的行动,包括在外地征收惩罚性罚款、蒐集证据、借用呈堂证据、搜寻及充公文件及罪犯财物、临时转押受羁留人士,以便提供协助或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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