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1/合租室友出走 全租照交难免责

(多伦多30日加新社电)与人合租房子,可节省开销,减轻负担。但若遇人不淑,室友出走不知所终,租客反而面对更重负担。专家建议,与人合租须慎选室友,也要立下明确契约,不致破财。

33岁的多伦多居民迪克森(Evan Dickson),7年前和其他3人合租一栋4睡房单位,结果室友私吞数月租金并出走。

迪克森得到教训:与室友合租,可节省很多租金和水、电费,但如果室友突然出走,你便要承担所有开销。

都会租客协会联盟(Federation of Metro Tenants’ Associations)的登特(Geordie Dent)告诫说,与人合租必须谨慎。登特说,在大部分个案中,签署租约的人,对全额租金有同等责任,而不单是他们的份额。这意味如果1名租客出走,停止交租,房东可合法向其他租客追讨那份租金。

温哥华租客资源和顾问中心职员德宁(Tom Durning)说:“不要与你不大认识的人,签署1年的租约。”但他补充说,即使是朋友也不要轻信,因为“直到与人一起生活,才真正认识1个人”。

德宁建议,要求房东视你为“共同租客”(tenants in common),而非“合租人”(co-tenants)。这意味每个人分别交租给房东,只需负责自己份额,不是两个租客“一起和个别”(jointly and severally)负责整笔租金。当然,不是所有房东会同意这安排。

像迪克森的个案,租约上只有1个租客,其他人将他们的房租交给这个“二房东”,那就要有正式、书面的契约,列明规则。

不过登特说,大部分人不明白,要执行这种合约,要花多大气力。执行合约要到小额钱债法庭,那可能要收费。即使法官判你得直,也要取得执行令,才能从某人银行户口取金钱。

登特说,合约必须详尽,因为室友与室友的关系,不受《房屋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保障。登特说:“如果合约没有写明,就难以在小额法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