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8/法官强调私人通讯受保护 警查手机短讯须申窃听令

(渥太华27日加新社电)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三裁定,警方在刑事调查中,如要向无线通讯公司索取个人的手机文字短讯,必须具备特别的窃听令,普通搜查令不被接受。

最高法院在5比2的裁决中,支持无线通讯服务供应商研科(Telus)的立场,即短讯基本上是另一种形式的通话,应享有私人通讯在《刑事法》下受到的同等保护。

法官阿贝拉(Justice Rosalie Abella)为多数意见撰写判词说:“短讯基本上是电子通话。新科技固有的技术差异,不应界定对私人通讯的保护范围。

“短讯和传统语音通讯的唯一实际分别是传送过程,这种分别不应令短讯不能享有私人通讯的保护。”

个案源自安省欧文桑德(Owen Sound),安省最高法院向警方发出普通搜查令,下令研科交出两名客户在2010年3月18至3月30日间收发的所有短讯。搜查令也要求研科,那之后的两周,也要每天将客户的短讯副本交给警方。

研科辩称,即使公司在数据库内将短讯保存30天,警方获取短讯仍然属于“拦截”,因此需要取得窃听令。因为受《刑事法》的隐私条文所限,窃听令比普通搜查令更难取得。

根据业界的数字,加拿大人每年收发数十亿条文字短讯。周三的裁决等于设立新规则,规范当局应如何获取电子对话内容。

研科公司发言人霍尔(Shawn Hall)说:“裁决大大增加对加拿大人隐私的保护,而透过适当程度的司法监管,警方仍可获取通讯。”

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欢迎裁决,协会的戴什曼(Abby Deshman)说:“我们视裁决是数码时代隐私权的大平反,真正维护传统电话通话的隐私,并将这种保护延伸至短讯时代。”

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强调,隐私与警方权力之间需要取得平衡,他说,政府也在朝这个方向努力,现正致力于一部紧急窃听法案。

警方窃录手机短讯 门槛提高

世界日报编译组渥太华27日电/加拿大最高法院27日做出裁决,警方需要向法院申请和取得特殊窃录(wiretap)许可状、而非普通的搜查状后,才可窃录手机短讯。

这项以5比2作成的裁决赞同电信商研科传动(Telus)的意见,即短讯基本就是另一种形式的交谈,视同私人间的通信,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代表大多数大法官撰写裁决书的艾博拉大法官写道:“短讯基本上是一种电子交谈,新科技固有的差异,不应该决定保护私人通信隐密权利的适用范围。”

裁决书继续说:“文字短讯和传统语言对话的实际差异,仅是传输的过程不同,这样的差异不应该将短讯置于受私隐交谈保护的范围之外。”

此案源于安省欧文湾,安省高等法院颁发给警方的普通搜查状,下令研科传动将其两个客户2010年3月18日至30日之间的短讯全部交给警方,及此后每天将那两个客户的短讯拷贝提交警方。

研科传动认为,每天将客户的短讯拷贝交给警方,形同警方窃录短讯,警方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请特殊的窃录电子通信许可状。该公司的律师指出,依据加拿大刑法,窃录电子通信,必须先申请和取得窃录许可状。

在最高法院作出支持研科传动的裁决后,该公司发言人豪尔说:“这项裁决表明最高法院将新的通信方式视同传统通信方式,同样应该受到隐私保护。”

以相关第三方介入此案的加拿大民权协会欢迎最高法院的裁决,将之视为公民隐私权的一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