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1/高院裁决 特定情况准证人戴面纱

(渥太华20日加新社电)穆斯林妇女是否可戴面纱上庭,加拿大最高法院出现罕有分歧裁决,在特定情况下,穆斯林妇女仍被允许戴面纱出庭。

最高法院周四做出罕见的4比2比1票分歧裁决,特定情况容许证人遮面。本案是《权利及自由宪章》中两项保障的对冲,亦即宗教自由与被告公平审讯权利孰为先?结果,轻微多数的裁决,基本上不支持谁胜谁,法院确证两项权利都重要。

最新裁决的实际效用,是将个案发回安省法官处理。案中一名穆斯林女子要在法庭指证两名男子,两人被指控在她年幼时性侵犯她。她要求在上庭时戴面纱。

两名男子说,宪章允许他们与原告对质,观察她作证时的脸部表情。

首席法官麦克拉克林(Beverley McLachlin)撰写多数裁决书,确证两项宪章权利,说两者应获最完全的表达。麦克拉克林列出4点分析,个案初审法官可据此研判。裁决也将成为其他案件的先例。

判词写道,法官必须评估所有因素,看看个案中要求证人除下头巾,是否好处胜过坏处。法官要考虑3个问题:要求证人除去面纱,是否侵犯她的宗教自由?允许证人载面纱作证,是否严重威胁公平审讯?有无方法两权兼顾,避免互相冲突?

只有权衡这些因素后,审讯法官始能命令证人除去面纱。

但另外两名法官不同意,说证人不得蒙面。余下1名法官则认为,假如身分不是问题,证人应获准蒙面。

这个争议造成穆斯林社区分化。美国—伊斯兰关系加拿大议会(Canadian Council on American-Islamic Relations)担心,要求妇女一些情况下摘下头巾, 可能令她们不敢报告性侵事件。但另一组织,加拿大伊斯兰最高委员会(Islamic Supreme Council of Canada)认为,该裁决实际可鼓励更多受虐的穆斯林女子挺身投诉。

伊斯兰女子可蒙面作供

星岛日报/加拿大最高法院就一名戴上面纱的伊斯兰女子状告两男子涉性侵犯她的案件,被告引用权利及自由宪法,要求受害人脱下面纱以观察作证时的表情,法官以大比数裁定证人可在法院戴上面纱作证,女证人应获取公平的审讯权利,以及保障宗教自由。

这宗案件由七名法官审理,其中四位法官赞成容许证人戴上面纱作证,有两人反对一人弃权,法官强调就这宗个别案件作出有关裁决。法官列贝尔(Louis LeBel)以及罗思坦(Marshall Rothstein)颁布判词中提及,这宗审讯阐明现代社会的急速发展引发的争议,同时因应加国的文化、宗教、传统、以及社会规范的最新发展,“在加拿大的多元化及现代民主社会中,披着面纱的受害人应享有同等的权利。”

可重拾证人信心

案情指,30岁多岁的女证人穿上伊斯兰的罩袍(niqab)作供,作证时只露出一对眼睛,她控告儿时曾遭两名男亲友性侵犯。代表律师毕特(David Butt)形容女事主是“法律先驱者”,法庭容许她继续披上面纱上庭作证,将可重拾女证人的信心。

女子披面纱的传统一直困扰伊斯兰团体多年,魁省更要求伊斯兰女性申请医疗卡时需摘下面纱以确认身分,而联邦移民部更修改法例,禁止入籍人士在宣誓期间戴上面纱。

资料来源: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