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0/最高院:公司电脑个人资讯适用隐私保护

世界日报编译组多伦多19日电/加拿大最高法院19日作出终审裁决,目前公司电脑中已包含众多雇员的个人资讯,因而雇员们可合法期望公司电脑中含有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

这项得到大多数大法官支持的裁决指出,仅个人浏览网站的历史便能揭示他或她的爱憎、活动和想法,“加拿大人因此可合理期待包含在这些电脑内的个人资讯被视为个人隐私而受到保护。”

可是,这项裁决书又说,在一位安省高中教师使用的学校电脑中储存的未成年女生裸照,可用于检控该教师。这项由大法官费雪撰写的裁决书写道,在某些案件中,严重罪案足以凌驾隐私权。

最高法院的裁决推翻了安省上诉法院无条件保护公司、机构拥有电脑中的雇员个人隐私的裁决,但又确定公司电脑中员工的资讯暨隐私应该受到尊重。隐私权专家赫奇森说,最高法院这项裁决,对今后保护公司电脑内的雇员私人资讯具有重大意义。

安省上诉法院去年3月裁决,公司、机构拥有电脑中的雇员个人档案属于隐私,受到人权自由宪章的保护。此事源于一起上诉案件:在审理苏伯瑞(Sudbyry)一名高中教师使用的学校笔记本电脑中储存10年级女生裸照案时,安省上诉法院的上诉庭以3比0裁决,该教师有权期望他储存在学校电脑硬碟内的个人档案,将被视为隐私而受到保护。

此案的主角柯尔是一所高中教授通讯科技课程的教师,他登录一名学生的电子邮件信箱后,看到里面有该男生女朋友的裸体照片,于是顺手牵羊将这些裸照复制到他使用的电脑硬碟上。后来一名教育局电脑技师注意到柯尔与那名学生的电脑之间来往异常频繁,便进入柯尔的电脑检查是否有病毒侵入,结果发现里面有女生的裸照。这名技师立即将之报告了校长。

校方很快将该电脑交给警方,警方在未向法院申请搜查状的情形下复制了电脑硬碟内容,因为警方认为既然电脑是教育局的财物,他们有权进行搜查。

安省上诉法院裁决,那名技师和校长的行动均没错,但警方此举违反了宪法第八章公民不得被无缘无故搜查和没收私人物品的规定,据此下令那台电脑硬碟内容不得作为此案的证据。

公司电脑处理自己事务员工私隐受保障

加通社/联邦最高法院昨判决一宗有关私隐的案件时,认同员工使用公司电脑处理私人事务时,可有限度地期望个人私隐受到保障,雇主不能在没有法庭手令前,随便将其电脑中的非法资料交予警方。

警查看资料须有搜查令

案情指,教师Richard Cole因工作缘故,有权使用其手提电脑存取一名学生电脑中的资料,他在该部电脑中撷取了另一名学生的多张裸照,其后为学校的电脑技术员揭发。警方认为校方有权将电脑没收和交出,故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透过校长没收手提电脑。Richard Cole及后入禀法院,表示警方不合理搜查,侵犯宪法赋予他的人权。

最高法院以六比一的比数,裁定教师胜诉,并下令重新审理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无论是在职场还是家中使用电脑,“合理地”处理个人事务时,当中的资料与使用者扯上有意义和密切的关系,这类私人资料受联邦宪法保障。唯法庭亦表示,因为学校已明文规定,上司有权存取下属电脑的资料,故教师的私隐权已受到限制,而校方亦的确有权将藏有违禁品的电脑交予警方,但认为警方应先申请搜查令,方启动电脑查看当中资料。

但另一方面,法庭又裁定,警方在没授权的情况下搜查电脑,不算严重违反宪法权利,而且电脑中的证据十分可靠,可以引用作为呈堂证供,若然禁止采用,反而会妨碍刑事法庭调查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