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7/税局扩大国际查税部门编制 追查“太空人”卖屋瞒税

明报/据接近联邦政府消息透露,联邦税务局(CRA)温哥华国际查税部门已悄悄扩大编制,增多人手调查海外逃税案件;而那些永久居民身分已经丧失的“太空人”,在出售加拿大物业时,若未按“非居民”(Non-Resident)规定申报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有可能是这波查税的重点对象。

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新近掌握关于查税部门扩大编制的消息,他解释,虽然税法上的居民定义,不完全与《移民法》的居民定义相同,但两者却有一定的相关。他说:“那些早已不以加拿大为家,在加拿大居住,连永久居民身分也丧失的太空人,一般认定,在税法上也等于丧失居民,而成为“非居民”。”

“非居民”房价获利无免税

李克伦指出,如果是“非居民”,则他们在刚移民买来安家让妻女居住的房屋,就不能再算为自住,而房价上涨的获利即资本增值部分,也不再适用免税。

根据规定,“非居民”出售加拿大物业时,卖屋所得总额的25%(如果房屋是由屋主自住),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会先被保留,并暂时交给税务局,直到卖屋者与税务局结算所欠的资本增值税(tax on capital gain),才将差额部分还给卖屋者。

至于用作出租用途的房屋,房屋过户过程中,被保留的部分更将高达卖屋所得总额的50%。有关房屋买卖的资本增值税率,则为25%。

本报曾向加拿大税务局查询,希望确认税务局扩大温哥华查税人手,并目标指向国际漏税的情况,但税务局发言人布莱迪欧(Philippe Brideau)表示,暂时无法马上答覆。

李克伦向来关注“太空人”未在加拿大居住以及可能隐藏收入的问题,李克伦强调,加拿大的税法对未在加拿大居住的“非居民”,有明确的缴税规定。

经纪及新屋主或有手尾跟

他认为,基于保护购屋者权益的立场,应该提醒即将购屋人士以及地产经纪,确定卖方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以免税务局在扩大查税后,揭发有“非居民”房屋以居民身分卖屋而被牵连责任。

李克伦举例说,假如有一名“非居民”卖了房子、获得了几百万元的现金,人已回到北京,而税务局又无法去北京查税,这时,税务局依法可能转向代理销售的地产经纪,又或者是接手“非居民”房屋的屋主,要求他们代为缴清欠税。

查收租漏报税 瞄准华人房东

明报/税务局扩大温哥华的查税编制,而温哥华又是“太空人”大本营,有关消息已触动了移民社区最敏感的神经所在。有专家则说,目前“太空人”非居民身分卖屋的问题,问题还不太大,但他倒是发现,税务局最近盯紧一些华人房东未诚实申报房租收入有关的漏税行为。

该名专家说,税务局要调查房东未申报房租收入的事可说是“轻而易举”,例如,可以从税务申报时所掌握的住址等资料,比对相同住址的房屋是否同时住有几户人,又或者可以查水电纪录,一经比对,即使房客未去申报租金支出,房东漏报租金的行为也有可能“现出原形”。

“太空人”不一定属“非居民”

至于非居民卖屋的问题,该专家则有不同看法。他表示,《移民法》的非居民定义,与税法上的非居民定义是两回事,而“太空人”即使枫叶卡到期,枫叶卡失效,亦不代表他已无永久居民资格。

他说,除非“太空人”已循法律程序,上诉到联邦法院,且法官判定已无永久居民资格才算丧失资格,在此之前,“太空人”卖屋时仍是以居民身分进行过户,并无“非居民”的税务问题。

两国早已签署协定 加税局向华索追查对象资料

加拿大与中国早在1986年已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的协定》,两国早已建立有税务情报交换及协商的机制。

税务律师韦德(Max Weder)说,据他所知,税务局确实会通过电邮方式,要求中国税务部门协助提供追查对象的相关资料,但通常因为当中存在语言障碍,所以效果有限,但他认为,随着中加双边关系的发展,海外查税行动可能“动作加大”。

加中税务协定早在1986年签署,但与香港及台湾,则还未有签署类似协定。几年前,加拿大政府曾派人到台湾调查,“太空人”居住在台湾却未报台湾收入情况,并一度要求台湾政府与加拿大恢复税务协定的谈判,引起台湾移民社区的反弹,后来还集体向台湾政府陈情,签署协定一事才又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