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加拿大最高法院周四驳回1宗上诉案,拒绝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认定为广播公司。
法庭一致支持联邦上诉庭2010年裁定,认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不受《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规管。
法官说,这些公司仅提供获取互联网的途径,并不参与选择、制作和包装其传播的内容。
他们强调说,1间公司或机构,除了提供获取广播的途径,还要有其他业务,才符合《广播法》管理范围。
这个争议起自2008年,加拿大广播及电讯管理委员会(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重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不受《广播法》管理。
但一些团体提出争议,认为这些公司在财政方面,应对加拿大内容的创作作出贡献。广电委员会随后将事宜提交加拿大上诉法庭处理。
上诉庭作出裁定后,由演员、制片人、导演和作者团体组成的联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大型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公司,如罗渣士(Rogers Communications)、贝尔(Bell Canada),在法庭上反对联盟的想法,认为旗下互联网服务供应业务,不是广播机构。不过法庭也警告说,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不再保持中立立场,开始选择其传输内容,可能就要进入《广播法》规管范围。
由文化团体组成的联盟,对法庭的裁定感到失望。它发布声明说:“联盟会继续施压,希望得到解决方案,保证所有与广播有关的公司,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都有法规责任,要对加拿大广播系统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