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0/派驻北京工作不算本地居住时间 华裔移民上诉得直获覆核

星岛日报温哥华记者宋娜/魁省华裔移民为加拿大一家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但被联邦移民部指为不算作加国居住时间,而丧失移民身分。该移民上诉联邦法院,指移民部决定有误。法院重审后,发现当事人申请该工作时不符职位要求,虽然最后获聘用,但不切合派驻海外人员要求。不过,法庭同情该移民遭遇,决定对案件进行司法覆核,并要求移民及难民上诉庭指派其他人员审核案件。

案中的魁省移民蒋海清(Jiang Hai Qing,译音)2003年6月25日成为加国永久居民。2003年至2008年期间,她获魁省一公司派往北京工作,不过当她在北京为枫叶卡延期时,加拿大驻北京移民官于2008年11月27日指蒋在京居住时间不符合延期枫叶卡规定,拒绝申请。

魁省66天算作居住时间

移民部规定,要保留加国永久居民身分,申请人须5年内在加居住730天。或由本国合资格的公司派往海外担任全职工作。移民官审核蒋海清在加国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4日至2008年11月13日。

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于2007年1月4日至2008年11月13日期间,受雇魁省Investissement Quebec公司,全职在北京工作,总计679天。而她曾于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月19日在魁省居住,总计66天。不过,移民官只认定她在魁省居住的66天算作居住时间,而在北京工作时间则不符资格。

对加国及魁省经济有贡献

移民官指出,聘用她的公司于2006年招聘该职位时,指明要聘请在北京的中国籍员工,或者在加国驻北京大使馆工作的中国员工,而在加国居住的永久居民不能申请该职位。因此当时在魁省的蒋海清以中国籍员工身分,在加国以外地方受雇(a term of employment to 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不存在派往海外(assigned abroad)程序。而蒋的主管格兰杰(Granger)也在作供时表示,要重新招聘符合资格员工。

不过蒋海清辩称,该公司录用她是因她的语言及对中国的了解,是最好人选。而纪录也显示,蒋在北京工作期间,均有交纳本国的退休金计划以及失业保险金。

法庭同情蒋海清的遭遇,认为她在北京工作期间,确为加国及魁省经济作出贡献,因此希望移民部出于人道及同情角度,覆核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