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安省高等法院昨天作出裁决,要“遨天置地”分契式商场的发展商,向2名买家提前退回订金、利息及支付2人因今次诉讼所引致的一切开支。
该2宗由2名不同买家入禀的退订官司,由于涉及同一论点、合约、物业及律师,安省高等法院昨日合并在新市法院进行聆讯,法官马利根(Gregory M. Mulligan)最后以发展商“单方面延期但没知会买家”、“在要求延期的信中带误导”以及“无法如期交吉而预期违约”为理由,判决2名买家得得直,发展商要随即向2名买家发还订金及利息,以及支付2人的全部诉讼费用。
发展商辩称1名买家过早要求退订
昨日的聆讯主要是就其中一案进行辩驳,因为该案的买家曾向发展商签回延迟交收物业日期(possession date)的同意书,故要到今年11月30日才到退订的期限。
尽管发展商的主要理据,是指这名买家要求退订是过早(premature),应要等到买卖合约上所注明、即成立共管物业业主管理委员会(condo corp)的限期(今年11月30日)后的一天才有权终止合约,但法官最终还是接纳了2名买家的代表律师比纳文斯(Julian Binavince)所提出的上述3项论据。
法官在作出裁决时指出,发展商虽可行使权利来单方面把交收物业日期延期(最多18个月),由2007年9月30日延至2009年3月31日,但却从没就此通知买家,是一项“严重的遗漏”(serious omission),所以这项延期应该无效。
没通知买家 延期属无效
对于发展商于2007年7月发给这名买家、要求把交收物业日期延迟的信件,法官也认为当中涉及错误的陈述(misrepresentation),因为发商展在信中表示“获取所有所需的建筑许可证”,是以复数来写的,但实际上至今亦只是获得唯一的一项地基许可证(foundation permit),故这项延期亦应无效。
官指发展商不能按合约日期交吉
与此同时,法官也同意这名买家所提出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理据,因为目前已很明显地可预料到,发展商不会遵守买卖合约的条款、无法及时完成商场的兴建来交吉,而且发展商的代表律师昨日在庭上也承认,该商场项目是不可能按合约的日期而如期交吉的。
法官最后按以上3项要点,颁令要发展商马上向这名买家退回128,625元订金及法定的利息,以及由法庭所定出的1.5万元诉讼开支(包括聘用律师及建筑师费用)。
至于昨日另一宗一同审理的个案,由于该案的买家的买卖合约已在今年6月30日到期,故退订问题已经解决,昨日剩余的是诉讼费用的问题。法官昨日按照上述一案,也向发展商颁令要向该案的买家退回43,800元订金及利息,以支付法庭所定出的7,500元诉讼开支(包括聘用律师及建筑师费用)。
2买家2005年签买卖合约
这2宗退订案件的2名买家,都是2005年6月时签署买卖合约,分别跟发展商购买了3个及1个的商用单位。合约规定发商展要在交收物业日期2007年9月31日,让这名买家迁入。合约准许发展商把该日延期一次或以上,但合计不能超过18个月,即是不能延期超过2009年3月31日。
合约并规定发展商在这交收物业日期后的最多14个月之内,成立共管物业业主管理委员会,如不能做到,买家有权终止合约,获退还订金及利息。合约并规定发展商要在交收物业日期之后的最多15个月之内交吉,完成单位的买卖(final closing)。
而其中一名买家则是于2007年10月,签回由发展商于2007年7月所发出的信件,接受把交收物业日期由2007年9月28日延至2009年3月31日。以此计算最多14个月之后,即是今年11月30日要成立共管物业业主管理委员会,在今年12月30日完成单位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