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7/华裔钓友遇袭案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

明报/多市以北Sutton镇23岁男子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涉嫌推华裔钓客落湖,引致打斗、追车失事及该华人的白人朋友终身残废一案。继安省司法厅于上月25日向安省上诉庭“寻求”(seeking leave)对该案的“判处刑期”提出上诉后,23岁被告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于本月9日也向安省上诉庭对“判处罪名成立”提出上诉。

被告通过新聘用的律师发出的上诉理由包括:“主审法官错误地接纳1名不明身分者的说话作为证供,那是证人Peter Way提供的证供;主审法官错误地接纳案发前被告的一连串的不良活动作为证供,包括在码头的行为;……检控官在法庭对被告的盘问有不当之处,包括法官应判决不应问一些问题。”

指法官错误接纳证人证供求重审

被告要求上诉庭判决该案要重新审讯。

安省上诉庭已为现已入狱的被告安排于本月底进行保释聆讯。

该案主审法官斯通(Alfred Stong)于上月12日轻判被告入狱2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为。安省司法厅近日正式向上诉庭发信“寻求”(seeking leave)对该案判刑提出上诉,该信指23岁被告米德尔顿犯案时涉及对亚裔钓友的种族偏见动机,故判处的刑罚“明显不当”(manifestly unfit)。

安省司法厅于上月25日向安省上诉庭发出的判刑上诉申请信中,列出的上诉理由包括:

(1)主审法官误判刑罚,于该案的案情下判处的刑罚“明显不当”(manifestly unfit)。

(2)主审法官未根据案情多项严重因素,包括案发动机涉及种族偏见,及案件的严重后果。

(3)主审法官未有根据案情的道德问题因素,包括被告的故意行动、被告当时的车速、和预计到的严重后果。

(4)主审法官未有考虑到案件对受害人和社区的影响。

(5)主审法官太过考虑到被告年轻及无犯罪纪录。

该案主审法官斯通于判刑时表示,他同意该案部分动机涉及种族仇恨,当时当地青年有人说出是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nippertipping),但本国推行多元文化,故该种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然而,法官斯通指检控官戈斯(Amit Ghosh)要求判被告入狱8至10年太过严厉,又提出理由称,指上诉庭有指引,对年轻及首次犯案者判刑时应尽量轻判,故他判被告入狱2年减1天,首18个月内要做240小时社会服务工作;跟3年监守行为期间,首年每晚9时至早上6时不得外出,不能再去案发的蓝桥钓鱼地点,不能与钓友有任何接触;10年内不准驾车;同时要提供DNA样本给警方存档等。

被告被陪审团裁定6项罪名全部成立,其中4项涉及对4名钓友,包括柳若珩、古玛(Shiv Kumar)、霍根(Charles Hogan)和贝里克的“严重伤人”罪;和2项涉及对霍根和贝里克的“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