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7/乐界吁改《版权法》保障收入 iPod录音乐倡收费

(多伦多6日加新社电)科技日新月异,iPod(图)是乐迷制作心爱歌集的新工具。目前的法规未能配合时代需要,音乐界没法向用家征收iPod复制作品的费用,业者收入受损,他们呼吁政府修改法规,向iPod收费。

自1997年起,当局向可灌录影音的空白录音带、微型音碟和CD产品收费,补偿艺人的作品复制费。

在此之前,私人复制影音属非法行为,例如某人购买多张雷射唱片,自行复制唱片。

后来非牟利的加拿大私人复制合作社(Canadian Private Copying Collective)成立,负责收取复制费,已将1.6亿多元分发10多万个作曲家、歌手、音乐出版人和唱片公司。

但现在加拿大私人复制合作社说,假如加拿大法例不能与时并进,这些收费就会减少。

合作社的巴斯金(David Basskin)说:“坦白说,唯一补救的方法是修改法规。假如不修法,毫无疑问,人们逐渐少用光碟自录音乐,长远的影响是收费价值愈来愈小,但复制作品没完没了。”

联邦政府今夏在全国多个城市谘询意见,打算草拟和提出新的《版权法》(Copyright Act)。总理去年宣布大选,议程上的《版权法》修订案无疾而终。如果加拿大再次大选,这次修例也是徒劳无功。

促修改法例字眼

加拿大私人复制合作社和收取复制费的艺人希望修改法例字眼,写明iPod等复制装备不能豁免。

巴斯金说,这只是语义上的分别。

爵士乐艺人米尔曼(Sophie Milman)说,这笔钱对加拿大音乐业非常重要,特别是那些小本经营者、初起步的艺人。

有人说,他们买下雷射唱片,用光碟或是MP3抄录唱片部分乐曲,给自己听,不应多次付费,因为他们买了唱片。

但对于米尔曼和巴斯金等人来说,付费等于承认他们的工作价值。

加拿大零售局(Retail Council of Canada)反对这项收费,认为那是“税项”,但没有回应记者的查询。

拟议收费视乎iPod容量而定,4GB的iPod应比32GB的收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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