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1/中国承诺赖昌星在加拿大资产归加方换取其回国

7月23日,潜逃12年之久的赖昌星终于乘坐AC029班次从加拿大遣返回了中国。中国《财经》杂志披露,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不判处死刑,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等。

为遣返赖昌星 中国向加拿大让步

《财经》杂志2011年第18期 记者 谭翊飞 陈晓舒 蔡婷贻 胡剑龙 王宇 实习生 兰启昌/文

司法惯例赖被遣返

2011年7月23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闷热而雾沉的桑拿天中,数十名带着长枪短炮镜头的记者们守候各个出口,等待一位重要人物的到来。部分记者甚至想方设法,来到了停机坪边上。

但直到最后他们都没有等到。下午约4点20分,加拿大航空公司AC029次航班降落。一小时后,这架航班的乘客们陆续在出口出现,而这位重要人物却未见踪影。

据同机乘客介绍,航班被降落在二号航站楼附近的机位,赶来的数辆警车带走一位乘客后,他们才被允许下机。

这位乘客就是赖昌星。大多数同机乘客甚至也未能一睹其容。由加方人员押送的赖昌星,在飞机上被用帘子和普通乘客隔开。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画面上,53岁的赖昌星戴着黑框眼镜,身穿灰色T恤和深色长裤,从机尾设置的专用舷梯上被两名中国警察押下飞机。

自1999年8月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潜逃加拿大之后,12年来,赖昌星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此前1999年4月20日,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决定以海关为主,中央纪委组织协调彻查远华案。当年9月,这一案件被正式列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大案,中央各部门抽调力量进驻厦门,展开全面查处。

远华案被称为1949年以来被查处的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600多人涉案被审查,300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厅级及以上干部就达20多人。作为主犯的赖昌星,则在专案组实施抓捕前,从香港成功逃往加拿大。

十多年来,中国政府多次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但因法律程序冗繁,延宕至今。期间,中方多次公开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2009年,中国领导人与到访的加拿大总理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会谈,也要求加方尽快遣返赖昌星,了结相关案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部官员称,为了让赖昌星尽早被遣返回国,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牵头,司法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

从2000年加方向他下达离境令,至2011年7月被遣返回国,时隔11年,赖昌星遣返案风波不断。从难民申请被否、遣返前风险评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简称PRRA)被否,到申请暂缓执行遣返令被否,赖昌星一路败“诉”,也用尽法律程序,以拖延归期。

2006年6月11日,在可能要被遣返的关键时刻,赖昌星以头撞柱,换来加拿大联邦法院受理他对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的司法审核申请。

2009年至2010年,其前妻曾明娜和子女陆续回国,这被外界认为是赖在回国前的投石问路之举,这在最后也确实成为遣返判决书中重要的支持理由之一。

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下达的IMM-4373-11号判决书,最终决定了他的命运。该判决书第79条称:赖昌星先生是中国司法体系的一名普通逃犯,在过去的11年里,他得到了加拿大移民程序的充分救济。基于部长代表所得到的有效特别保证,兹发现,若赖先生被遣返回国,并没有风险。所以,便利衡平原则不再支持推迟他的遣返,而是支持这次将之遣返。

中加之间目前并未签署引渡条约。一个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历经12年,耗费了双方无穷的耐心与坚持,终被以非法移民的方式遣返。对此,上述判决书解释:“法治和正当程序是加拿大崇尚的价值的标志。尽管为此付出的代价很高,但也不如加拿大力争和珍视的这些价值珍贵。”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曾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的黄风教授表示,此事最大的意义是震慑外逃贪官。因为加拿大被当做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其中大部分人都是以与赖昌星同样的理由申请难民资格。赖昌星被否决,意味着司法惯例将形成。

中方的让步

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不判处死刑,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等。

七年前,同样有一位重要人物抵达首都国际机场。他叫余振东,是第一位由美国押送移交给中国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后被认定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总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现场图片和视频显示,当年余振东在美方人员押送下,自由走下飞机舷梯。

赖昌星则没那么自由。在跨出飞机舱门的那一刻,他已经被两名中国警察牢牢押住,双手戴铐。随后其被宣布逮捕,由特警押送离开。这一不同待遇,与远华案对于中国官场、民间和海外产生的巨大影响有关,同时也因遣返结果来之不易,不允许再出现半点闪失。

作为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各异,对犯罪的定义也千差万别,因此引渡通常需要两国间签订引渡条约。

自1993年中国第一次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至2010年底只与35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其中并不包括加拿大,发达国家也很少。

远华案之前,中加双方就尝试开始双边刑事司法领域合作。1994年,在时任加拿大总督纳蒂辛访华后,同年,中加双方签署《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该条约对司法协助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

然而,条约签订后相当长时间内并未发挥作用。直到2002年底,两国之间第一例追缴财物的司法合作才发生。其时,中国海关总署把在加拿大被盗并走私到中国的两辆轿车返还给了加拿大警方。

外交学院教授刘文宗称,即使对于财物的归还,程序也相当复杂,况且一些国家并不愿意把中国贪官转移出去的财产归还给中国。

然而,大多数外逃贪官之所以能在海外逍遥法外,在于提前转移了大量财产。赖昌星即是如此。初到加拿大,他就在温哥华近郊买下豪华别墅,而且还经常光顾赌场,挥金如土。

为了顺利遣返赖昌星,中方作了较大让步。首先,中方多次公开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包括死缓)。这在当时引发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作为远华案主犯的赖昌星免死,对其他已执行死刑的从犯而言不公平。

从知情人士处获知,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还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其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等。这其实等于放弃了对赖昌星转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

赖昌星外逃次年,2000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引渡法》,对无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渡作出了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加拿大在1999年的新《引渡法》中也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

中加双方并没有为赖昌星启动这样的特别程序。中国司法部上述不愿具名的官员说:“赖昌星遣返,还不涉及双边的刑事司法合作,要低一个级别,走的是非法移民遣返的路。”

非法移民遣返属于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案》(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简称IRPA)管辖,有独立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进行约束,外部难以干预。

但是这个非法移民遣返的法律程序,却极为复杂,超乎想象。

难民申请程序

向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申请难民资格,交由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裁决,再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直至联邦最高法院,围绕难民资格的申请,赖昌星开始了与加拿大行政及司法机关漫长的拉锯战,虽然一路败”诉”,但走完全程却成功拖延了六年时间。

1999年,赖昌星潜逃加拿大时持有的是旅游签证。2000年签证到期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ian Border Service Agency,简称CBSA)向其发出有条件的离境令(a conditional Departure Order)。

按照加拿大移民法规定,该离境令接收人一旦申请获得难民身份,离境令就自动失效,否则一个月内必须离境。

其时赖昌星处于被中国政府通缉的状态。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David Matas)接受采访时称,早在2000年中国政府就曾派代表团到加拿大和赖昌星谈判,并对他的安全提出保证,希望其自愿返回,但赖昌星并不愿意。

与此同时,2000年7月,他向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简称CIC)申请难民资格。CIC负责对难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再交由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简称IRB)裁决。IRB网站显示,该委员会为”加拿大最大的独立行政法庭”,职责是在移民和难民事务中依法、高效、公平地作出理由充分的决定。

如果对IRB的裁决结果不服,申请人可以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直至联邦最高法院。

自此,围绕难民资格的申请,赖昌星开始了与加拿大行政及司法机关漫长的拉锯战,虽然一路败“诉”,但走完全程却成功拖延了六年时间。

在此期间,又有多名中国嫌疑犯潜逃加拿大,包括事后已被遣返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犯邓心志、崔自力和被称为中国警方”十大诈骗通缉嫌犯”之一的曾汉林。

按照联合国难民公约和IRPA的理念,一般来说,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并不符合移民和难民保护的条件。CIC并没有获准赖昌星的移民申请。2000年11月23日,赖昌星夫妇反而被CIC以涉嫌非法移民罪拘捕。

次年7月,赖昌星向IRB申请裁决,要求承认他的难民身份。其花重金聘请的律师马塔斯,是加拿大最好的人权律师之一。

马塔斯声称,一旦赖昌星被遣送回中国,定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审判。

但即使如此,赖昌星仍未能如愿以偿。2002年6月21日,IRB裁决认为有足够理由相信赖昌星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驳回其难民申请,赖本人也于当天被拘捕。同年8月26日,马塔斯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在此前后,邓心志和崔自力的难民申请也先后被CIC、IRB否决。邓心志钱财耗尽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2008年8月22日被遣返回国,成为第一个从加拿大被遣返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崔自力则对IRB作出的裁决提起了诉讼,被驳回后即放弃上诉,于2010年1月13日被遣返回国。

但赖昌星有充足的财力支持其将诉讼进行到底。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的司法审查申请;2005年4月15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的上诉;2005年8月,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赖昌星的上诉。

至此,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已获终审,彻底无望。

这一消息传回国内,不少人认为离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日子不远了,因为他面对的是加拿大边境服务局颁发的离境令,被要求限期离境。

然而,变故再生。

遣返前风险评估

判决书称:“加拿大要求中国政府就赖昌星一案作出严格、清楚和明确的保证,这些保证已经收到。中国政府的书面保证被认为将会得到遵守,中国政府为了荣誉和脸面,将会恪守这些承诺。”据知情人透露,中方的承诺还包括,赖昌星若遣返后,在国内的庭审、宣判等程序,加方驻华代表及相应司法代表可全程跟踪。

按照CIC相关规定,如果限期离境人满足难民申请失败、仍滞留在加拿大、超过应离境日期六个月等条件,则此人就可以申请进入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

2005年10月,赖昌星向CIC提交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

这样,赖昌星的案子又回到了行政部门CIC手中。马塔斯称,加拿大的行政部门对赖昌星的案子态度始终如一,一直认为他回到中国不会有危险。

然而,对于行政部门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一审之后还可以上诉,直至终审。如此往复,赖昌星的案件又进入了新一轮的”起诉、上诉、再上诉”的循环。

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遣返赖昌星的判决书显示,赖昌星2005年10月所提交的遣返前风险评估主要依据IRPA的第97(1)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需要保护的人(A person in need of protection)”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人可能遭受到《禁止酷刑公约》第一章内容提到的酷刑待遇;第二种情况为可能危及其生命,或者使其遭受残酷而不同寻常的待遇或处罚。

这意味着,该评估的核心是赖昌星若被遣返回中国后所面临的环境。这与此前是否给予赖昌星难民资格不同,遣返前风险评估涉及对中国政府承诺的可信度、中国司法体系、人权保障制度、监狱环境等进行的综合评估。

因此,与赖昌星并无直接关系的中国的民族政策、人权问题等均被牵扯进来。而2006年2月,加拿大保守党领袖哈珀执政后,两国关系进入低潮,人权问题是横亘在两国之间的坚冰之一。

即使如此,2006年3月,CIC仍认为赖昌星应当被遣返。同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CIC完成遣返前风险评估,并启动遣返程序,为赖昌星安排了遣返行程。

马塔斯声称,一旦赖昌星被遣送回中国,定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审判。

但即使如此,赖昌星仍未能如愿以偿。2002年6月21日,IRB裁决认为有足够理由相信赖昌星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驳回其难民申请,赖本人也于当天被拘捕。同年8月26日,马塔斯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在此前后,邓心志和崔自力的难民申请也先后被CIC、IRB否决。邓心志钱财耗尽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2008年8月22日被遣返回国,成为第一个从加拿大被遣返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崔自力则对IRB作出的裁决提起了诉讼,被驳回后即放弃上诉,于2010年1月13日被遣返回国。

但赖昌星有充足的财力支持其将诉讼进行到底。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的司法审查申请;2005年4月15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的上诉;2005年8月,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赖昌星的上诉。

至此,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已获终审,彻底无望。

这一消息传回国内,不少人认为离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日子不远了,因为他面对的是加拿大边境服务局颁发的离境令,被要求限期离境。

然而,变故再生。

遣返前风险评估

判决书称:“加拿大要求中国政府就赖昌星一案作出严格、清楚和明确的保证,这些保证已经收到。中国政府的书面保证被认为将会得到遵守,中国政府为了荣誉和脸面,将会恪守这些承诺。”据知情人透露,中方的承诺还包括,赖昌星若遣返后,在国内的庭审、宣判等程序,加方驻华代表及相应司法代表可全程跟踪。

按照CIC相关规定,如果限期离境人满足难民申请失败、仍滞留在加拿大、超过应离境日期六个月等条件,则此人就可以申请进入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

2005年10月,赖昌星向CIC提交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

这样,赖昌星的案子又回到了行政部门CIC手中。马塔斯称,加拿大的行政部门对赖昌星的案子态度始终如一,一直认为他回到中国不会有危险。

然而,对于行政部门的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一审之后还可以上诉,直至终审。如此往复,赖昌星的案件又进入了新一轮的”起诉、上诉、再上诉”的循环。

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遣返赖昌星的判决书显示,赖昌星2005年10月所提交的遣返前风险评估主要依据IRPA的第97(1)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需要保护的人(A person in need of protection)”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人可能遭受到《禁止酷刑公约》第一章内容提到的酷刑待遇;第二种情况为可能危及其生命,或者使其遭受残酷而不同寻常的待遇或处罚。

这意味着,该评估的核心是赖昌星若被遣返回中国后所面临的环境。这与此前是否给予赖昌星难民资格不同,遣返前风险评估涉及对中国政府承诺的可信度、中国司法体系、人权保障制度、监狱环境等进行的综合评估。

因此,与赖昌星并无直接关系的中国的民族政策、人权问题等均被牵扯进来。而2006年2月,加拿大保守党领袖哈珀执政后,两国关系进入低潮,人权问题是横亘在两国之间的坚冰之一。

即使如此,2006年3月,CIC仍认为赖昌星应当被遣返。同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CIC完成遣返前风险评估,并启动遣返程序,为赖昌星安排了遣返行程。

其并称,这次由中国外交部在与中国最高法院协商后,所提出的对赖昌星的保证,几乎是绝无仅有的。

对此次赖被迅速遣返,其身在国内的家人也不得其解。此前和赖昌星通话时,他们曾得知,若平稳过渡,赖将在未来几年回国,”这是已沟通好的结果”。

在7月22日的福建省晋江市烧厝村,整个下午,赖昌图都盯着境外新闻台,其三兄赖昌星的身影一出现,他就把电视调到最大音量。这一天,曾被判处15年的赖昌图距假释期满还不到一周。自赖昌星7月7日被拘后,兄弟俩便未能再通话。

远华集团不少旧高层也惊讶于赖昌星最后一个电话并不是给弟弟赖昌图,而是让朋友转达其弟:“我有信心,莫烦恼。”他们猜测,遣返或许是有关方面与赖昌星协商好的结果。

赖家人声称,从赖昌星到达温哥华后,与专案组便每日电话不断,持续十年有余。2009年,赖昌星开出以亿元人民币为单位的补偿价码,才愿意归国受审,但要求假释。这一协商在最后并未有结果。

而赖昌星此番在加拿大被拘前后,国内的博弈已以各种姿态呈现,有官员甚至在家门口收到白色花圈。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赖昌星将不会被判处死刑。相关专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合并罪名后其刑期将会是无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下。赖家人的判断则会是10年以上,但不超过15年。至于已刑满释放的远华旧人,在赖昌星回国后他们或不会再被起诉,但也许将面临协助侦查。是否牵涉出新的公职人员,亦难预料。

赖氏与曾氏家族成员在出狱之后,重拾旧关系网,在生意上虽未风生水起,但也颇见起色。

赖昌星遣返已成定局后,赖家人及烧厝村村民开始关心赖昌星安危。赖家人说,他们已握有赖昌星在加拿大所著自传的电子版。

7月23日下午,随着AC029号航班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降落,一个时期过去了。而一场新的博弈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