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7/杨佳最后一餐喝粥:神态正常被注射死亡

对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杀人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日前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于11月26日对罪犯杨佳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前,杨佳神态正常。喝完粥后,大约九点,杨佳被警车带走执行死刑。

中新社上海11月26日电记者经过证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今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据知情人士透露,执行死刑前,杨佳神态正常。喝完粥后,大约九点,杨佳被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警车带走执行死刑。

二00八年七月一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捅刺、砍击楼内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六名民警死亡、两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十月二十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京华时报报导,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十一月二十一日签发了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核准了上海市高院维持杨佳死刑的二审判决。杨佳母亲王静梅称,10月31日,她收到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11月23日上午,医院领导问我想不想见儿子,我当然想了!他们就着手安排,给我拿来了合身的衣服,换掉我身上的病号服。当天下午,医院领导,还有居委会的人,就陪我坐飞机去了上海。”

24日上午,在上海提篮桥监狱,王静梅见到了儿子杨佳。她称,“他(杨佳)精神状态还好,不怎么说话。我也克制住自己的情绪,免得他担心。我一直叮嘱他,要好好配合警方的调查”。“整个过程不到二十分钟。不过,不管怎样,见到我,对杨佳的情绪也是一种安慰。”

王静梅称,临走前,她还给杨佳留下了1000元钱,托狱警代收。随后,应她的要求,她又在饭店见到了杨佳案二审的审判长徐伟,询问了案子的情况。王静梅表示,她告诉徐伟,由于一二审自己都缺席了,希望回去写点材料,以有利于杨佳案的审理。王静梅还表示,她正在准备材料申诉。

25日晚7点30分左右,记者突然接到王静梅的电话称:“告诉你一个事,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已经下来了。”她称,7点左右,来了两个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她送达了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该文的签发日期是11月21日。文中核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他们说,7天之内执行,可以要求见最后一面。”王静梅称,“我想再见儿子一面,但不知道还能不能见着。”

11月25日,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吉剑青律师表示,自己尚不知道这个消息,26日上午等上海高院上班就去问问。26日,忆通律师网李劲松律师写道:杨佳已死,程序不公!!!真正的法官是天理民心!!!历史的审判才是最后的审判!!!


多维追击: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的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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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死刑复核是21日作出

25日晚八时四十分,我与李劲松律师到了王静梅家。我们到达时,已经有几家媒体记者在王静梅家里。随后,艾未未等人也赶来了。

在407号楼下面,仍然有人在“站岗”。
最高人民法院对杨佳案的刑事裁定书

王静梅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两个法官,在晚上七时到了她家里,他们称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向她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作出的日期是11月21日。王静梅说,她在23日去上海,24日在提篮桥监狱会见杨佳时,最高法院就已经作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为何不明确告诉自己这是见杨佳最后一面呢?

王静梅心情很不好,她说自己被欺骗糊弄了。

24日晚上,我见到王静梅后,获知有关部门主动送她去上海见杨佳,后又主动将她送回家中,已经感觉到案件快了结,但王静梅一直还蒙在鼓里。

最高法院裁定书作出并向杨佳送达后,按照法律规定在七天之内就要执行。上海高级法院两名法官在晚上来送达最高法院的裁定书,是不是意味着杨佳已在11月25日下午执行死刑了呢?这个消息,等到11月26日就可知道了。即使没有在25日下午执行,也该在这两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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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都市快报11月26日报道今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刺死6人,刺伤5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袭警案。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佳死刑。杨佳不服,提出上诉。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杨佳母亲昨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杨佳死刑。三天前,她被有关部门从北京安康医院接出,前往上海。前日她与杨佳见面后被送往北京家中,告别了精神病院的生活。

裁定作出后七天内执行死刑昨晚9时,杨佳母亲王静梅情绪失控,把前来探望的前夫杨福生、律师、记者等十人赶了出来,把自己一个人锁在北京朝阳区慧忠里小区的家中。两小时前,她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杨佳死刑。

这份裁定书是在11月21日作出的,一共4页(两张纸)。王静梅说,这份裁定书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送到家中的,说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

裁定书中写道,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杨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裁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在七天之内就要执行死刑。

杨母给儿子留了1000元杨佳的父亲杨福生昨天说,11月24日,他也来探望了前妻,因为王静梅终于从精神病院回家了。但他们没有前往家中,而是在王静梅住宅楼下交谈了半个小时。

杨福生转述了王静梅所透露的探望杨佳的过程:11月23日下午,王静梅被有关人员从北京安康医院接出,坐飞机去了上海。24日上午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见到了杨佳,但司法人员不允许他们谈案情。当日下午2时,她与陪同人员一起坐飞机返回北京,不过这次,没有被带回精神病院,而是回到了自己家中。

王静梅说:“见儿子的时间非常短,连半个小时也没有”。她觉得杨佳情绪比较正常,给儿子留了1000元。

突然来临的裁定书,对王静梅的打击非常大,她原以为能看儿子,意味着儿子还有生的希望。于是回到家中以后,她准备给法院写材料。

在精神病院曾被使用假名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也随同杨佳父亲一起会见了杨母,他在博客中披露了杨母所述的入住精神病院期间的生活:7月3日深夜,王静梅被当地派出所送到北京安康医院,医生一开始没有给她用真名,一个月后经过多次交涉才恢复原名。在住院期间,她一人住一间房,有人还以为她是官员亲属。

此前,因王静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外界有人提议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但最终司法机关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没有人说杨佳不该被处决:司法程序比结果更重要

谢盛友来稿/最新消息:袭击杀死6名上海警察造成轰动的杨佳星期三(11月26日)被处决。新华社报道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杨佳在7月1日持刀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楼内袭击多名警察和保安,造成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他随后被判处死刑,但是中国社会出现很多同情杨佳的声音。

上海市高级法院10月驳回杨佳的上诉,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杨佳持刀蓄意杀人,具有明显的报复性故意杀人动机。法院还认定,杨佳在作案过程中头脑清醒,具有客观行为意识,并经有效司法鉴定,并无精神病等症状,因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

没有人说杨佳不该被处决,因为杨佳案子的审判过程比宣判结果更重要。一个年轻人杀了6个警察,这样的案件为什么不可以公开?为什么不让堂堂正正的司法程序加以展现?杨佳被判了死刑,为什么不让他心悦诚服?杨佳的母亲为什么会长期失踪?杨佳受到了警察的羞辱,所有的情况迹象都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到现在走到了一个非常困难的境地,法官判案需要讲终极性的标准,不能是党的事业。

杨佳该不该被判刑?当然,杨佳必须被判刑,这是毫无疑问的。疑问的是,为什么不是公开审理?司法为什么不独立?

判断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独立、刑事诉讼是否体现被告人的尊严,最根本是要看它是如何对待“最残暴的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维护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和某些洲际的人权保障组织制定相应国际性法律文件,

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

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其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关于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第1条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11条第1款等都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2、《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写于2008年11月26日,德国班贝克


杨佳案后的法制思考:4点须明确的司法解释建议

和合来稿/杨佳已经被执行死刑。这一案件已经结束。但是,在某些人(特别是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中,似乎依然存在一些抵触心理。我认为,此案中,有四处法理不够明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更进一步的案例解释,给予明确:

1,警察具有强制执法的权力。其中,强制执法被某些人理解成”警察打人了”。所以,在司法解释或者案例解释中,应该明确表明,强制执法行为,是警方合法的行为。

2,反对酷刑并不禁止轻刑取供。在美国总统批准拉姆斯费尔德采用的手册中,就明确规定了十九种取供可以采用的轻刑。尽管遭到许多民众的反对,但是,至今完全合法。

中国的反酷刑法中,严格规定,使用的轻刑手段,不得造成任何对身体的长期伤害。另外也规定不得无理由任意用刑。在杨佳案中,即便是对其使用了轻刑,也没有任何人检查出他受到了长期的身体伤害痕迹。所以,即便是使用了轻刑,也是在合法范围内。

需要在案例中,明确对公众说明,在中国的法律里,没有什么米兰达警告之说。嫌疑犯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警方也是可以采用轻刑取供的。这不是一种处罚,而是取供的合法过程。米兰德警告,和沉默权,并不是什么基本人权。也不是美国宪法的内容。更不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内容。中国没有必要必须学习。

3,在中国,应该对杀人犯以精神病为由免除死刑的法律,给予更为严格的控制。具体说就是,除非判定是120%确定的精神病人,并且是出于无恶意的伤害,才能免除精神病杀人犯的死刑。对于任何仅仅是”可能是精神病”,哪怕99%可能性,但是,有1%可能不是精神病者,统统不能免除死刑。

基本上说,即便是精神病杀人也应该判死刑。别学美国那种用精神病为杀人犯辩护的傻瓜做法。精神病又怎么样?精神病杀人照样应该被判死刑。在西方,得精神病的大象(或者其他动物)如果表现出对人类的威胁,都要给予枪毙呢。何况一个对其他人和整个社会有威胁的精神病人了。

所以说,按照法理,任何精神病(人或者动物),只要对社会和他人生命造成威胁,都应该被枪毙。以精神病来为杀人犯辩护,更多可能是为有权势,有后门的人利用,让危害社会的人得以逍遥法外的手段。所以,我建议,对此类辩护,给予严格到几乎不可能的控制。

4,对于撒泼打滚,耍无赖的行为,尽快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法,建立合理的控制手段。在美国,任何人如果敢于当街撒泼打滚,耍无赖,或者,在家里大声喧哗吵闹,都可以被邻居或者其他人报警。警察会立即制止你的这种行为。或者,把你带到警察局。

所谓的”情绪不稳定”之类的说法,并不能为你解脱。如果你”情绪不稳定”,那么,就要让你到警察局去”稳定情绪”。中国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那些喜欢用耍无赖的手段的人,给予合理的控制。

另外,对刘晓原律师关于杨佳案”法律程序不公”的说法,本人的评论是:刘律师的确写了不少乱七八糟的文章。但是,我没有看到任何有据有理的说明。特别是,当别人对他的说法给予反击后,他并无法提出反对意见。

第一,关于杨佳可能被打。我提出是强制执法过程。他没有提出反驳。

第二,关于杨佳可能是精神病。本人的司法解释是:仅仅“可能是精神病”不足以成为免除死刑的依据。

第三,对于企图煽动媒体干扰司法的律师,法庭可以给予”封口令”。中国法庭没有给你强硬的手段,仅仅是不理你,算是对你客气的了。

别对精神病人有那么大的成见。我认为,绝大多数精神病人都有能力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绝大多数的精神病人,其证词都具有法律效果。但是,对于犯病和可能犯病的精神病人,如果进行”情绪不稳定”的胡闹,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行为进行控制。

即便是你没有精神病,但是,耍无赖撒泼。警方也可以对你进行控制。在控制之下,你的言论和证词照样具有法律效果。杨佳的母亲在控制之下的言论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在美国的华人都知道,面对警察和法官,靠耍无赖,撒泼打滚,不会对你自己的案子产生有利的作用。

中国的法制也应该学会这一点。总之就是,让人们明白,靠撒泼打滚耍无赖,不会对你的案例产生有利的作用。同样,对于律师而言,依靠煽动媒体干扰司法,绝对不会对你的案子产生有利的作用。对于刘晓原律师而言,我想告诫他,任何企图采用煽动媒体干扰司法的行为,绝对不会让你产生有利的作用。

这才是一个法制社会应该产生的效果。最后要说明,本人的所有建议,都已经通过网站,建议给中国最高法院。中国最高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都接受公众的司法建议。


杀了杨佳:并不能证明法律胜了,也不能证明司法公正

昝爱宗来稿/杨佳死了,死于2008年11月26日,终年28岁零90天。杨佳生于1980年8月27日,从照片上看他是个阳光青年,但从2008年7月1日的新闻事件看,他却是一个非常不幸的执着青年。

从二十世纪的80年,到二十一世纪的08年,”80″、”08″,只有28岁生命的杨佳,到底留给这个社会的是什么呢?杨佳从2008年7月1日上海袭警到上海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历时112天,到北京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签署执行死刑令并执行死刑,历时149天。

那么,这么一组数字又能说明什么呢?杀了杨佳,能够安慰那些死去警察的家属和致伤的警察吗?杀了杨佳,能够证明法院判决公正吗?能够证明法律胜了吗?杨佳死了,可我们的主流网站却关闭了留言功能,禁止讨论,又为什么呢?强大的党和政府心虚了吗?庄严的司法机关心虚了吗?

一个孤儿寡母,一个离散的家庭,能够使这个社会动荡吗?实在不能,那政府为什么不让真相说话,不让民意发言,不让法律做主,还处处遮遮掩掩呢?可以说,杨佳死了,杨佳案还远远没有结束,社会舆论更没有停止争议、质疑。

杨佳死了,只要还有当事人在,还有法院和法官在,还有政府在,还有舆论在,就会不断地争议和质疑下去,杨佳案就难以结束。如果说杨佳有罪,证据确凿,那么,杨佳之死属于罪有应得。

但是,那些在杨佳案中没有依照法律准绳和司法正义对待杨佳及其母亲的执法和司法机构、执法和司法人员,你们也是有罪的,你们在杨佳身上也有一份不可推卸的罪责,我相信时间会证明这一切。

哀杨佳的不幸,也哀那些不幸的死难警察,你们安息吧,时间会说明一切的。

2008年11月26日


杨佳个人博客地址“非常地妖”:http://wwwcn.myspace.cn/1306709784

3 Comments

  1. jackjia (Post author)

    杨佳母亲忆述与儿子的“最后20分钟”

    信息时报/25日晚9时20分,信息时报记者在位于北京朝阳区慧忠里的王静梅家中看到,王静梅面容憔悴,在姐姐、姐夫等亲属的陪伴下,刚刚躁动的情绪暂时稳定了下来。

    当晚两小时前,她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杨佳死刑。

    这份裁定书是在11月21日作出的,一共4页。王静梅告诉记者,这份裁定书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称“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送到家中的。

    王静梅家是一套老式的两居室,家具陈旧简陋。记者看到,杨佳以前住的房间不足十平方米,摆设十分整洁:一张铁床、一个两门衣柜、一个摆满了各种书籍的书柜,以及一把堆放杂物的椅子。

    王静梅告诉记者,11月23日下午,她被有关人员从北京安康医院接出,坐飞机去了上海,24日上午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见到了杨佳,幷交谈了20分钟。但按规定,不能谈及案情。她说,“他(杨佳)精神状态还好,不怎么说话。我也克制住自己的情绪,免得他担心。”王静梅称,临走前,她还给杨佳留下了1000元钱,托狱警代收。

  2. jackjia (Post author)

    杨佳父亲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辩护律师翟建

    香港中通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电 震惊国人的上海袭警案罪犯杨佳已踏上黄泉路,其父杨福生却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将二审辩护律师翟建告上北京东城法院。由于起诉材料存“瑕疵”,法院暂未立案。

    杨福生在起诉书上表示,翟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谎称“庭审后杨佳的爸爸、阿姨对我说,作为律师能做到这份上,我们已是非常满意了”。事实是,杨父及杨佳的姨妈对他庭审时没有尽职尽力地进行辩护工作非常不满意,根本没有对他说过这个话。杨佳父亲认为,律师说这种话,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

    他还列举了一些对律师的不满,如在二审开庭前,他曾要求向法庭申请传几名警察以及杨佳母亲王静梅出庭作证。然而翟建开庭时未提及此申请。

    对于杨佳父亲的起诉,翟建表示:“杨福生的确说过对我的辩护感到满意。”他还表示,对杨福生目前的处境表示同情,他知道杨福生现在“身不由己”。记者追问为什么杨父是“身不由己”?他说:“我的这句话说出来后,自有人会明白当中的含意。”他称,会静观事态的发展。

    据了解,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有关媒体二十七日报道称,东城法院立案庭表示,暂未对该案立案审理,因杨福生起诉内容存在证据“瑕疵”。

  3. 元氏森林

    杨佳已死,法的尊严依然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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