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2/坐足3年移民监轰误导,被拒入籍85%上诉得直

【明报专讯】《加拿大公民法例》 中第一章第五条写明:“本国永久居民要于申请入籍前4年内住满3年,才有资格成为公民”,但由于该法例对“住满”(residence)没有明确定义,同时根据过往不少申请者入禀法庭上诉成功的个案也显示,只要申请者能证明该3年实在是以加国为家,不一定要人在加国(physical presence)坐足3年“移民监”才能入籍。

千计申请者无辜被拒入籍

然而,大多区移民及入籍律师罗弼时(Sheldon Robins)向本报指出,公民法官水平参差,仍有不少继续以为申请者要人在加国坐足3年“移民监”才能入籍,因而估计有数以千计申请者无辜被拒入籍

其中大部分被拒入籍者唯有等到坐足“移民监”才再次申请,但也有不少申请人不忿入禀法庭上诉,近30年来约有500至700宗涉及坐移民监不足的法庭上诉个案,其中约80%至85%都能上诉得直。

罗弼时说:“加拿大移民部的网站中也写明:‘本国永久居民要于申请入籍前4年内是住满3年的居民,才有资格成为公民’,也会误导申请者,以为真的要坐足3年‘移民监’才能入籍。”

他表示,其实早于1978年便发生首宗该类法庭上诉成功案例:一名希腊移民未坐足移民监便申请入籍时被拒,其后入禀法庭上诉,他解释尽管有不少时间是在美国读书,但他的家人仍在加国;他在美国仍使用加国车牌;他是申请加拿大学生贷款到美国读书;及经常返加探亲等。

法官的判决是:当一名移民在加国成立家居后,就算曾暂时离开该住所,无论是到外地工作养家、放大假,甚至是出外留学,若一直保持联系,未必等于该段时间放弃以加国为家。

罗弼时认为,尽管公民法例有上述漏洞,但自1977年推出后,政府一直没有修改,也没给“住满”(residence)作出定义。故继续有人申请入籍时被拒,继续有申请人入禀法庭上诉。

他指出,由于绝大部分公民法官其实都不是真正法官,他们很多本身也是移民,获政府委任该职。他们未必每人都清楚了解《加拿大公民法例》的全部含义或留意过往的上诉案例,故不少申请者因而被拒入籍。

罗弼时曾帮过不少香港移民打入籍申请上诉官司,他说,过往的数百宗上诉得直案例显示,申请者可能由于香港的父母有病而要回港一段时间照顾亲人;或在加有一段时间仍找不到理想工作而要做太空人到外地谋生;或要经常往返中国照顾生意等,都有机会不用于入籍前4年内住满3年,仍有资格入籍成为公民。

他表示,若已婚的永久居民抵达加国后住过一段时间;其后到外国期间在本国仍有住宅;其妻儿仍在加拿大工作或读书;有继续向加国政府交税等,都能显示与加国的联系较其他国家紧密,当时仍以加国为家,从而较易上诉得直。不过,单身者通常较难提供仍以加国为家的证明。

他续称,过往30年的个案中,差不多每当法官判决上诉得直后,申请者随即获通知参加宣誓入籍仪式。但有律师于近数月发现有两宗可能是新趋势的个案:法官判上诉得直时也判决要安排另1名公民法官重新审核申请,不是直接判申请者人入籍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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