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史说加拿大》系列(12)——加拿大法律和秩序——法庭

对于外行人来说,加拿大司法系统的结构,就像它每天面对的法律案件一样复杂。1867年的《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赋予联邦政府以实施刑法的权利,但却让各省政府负责司法系统的管理。结果是联邦法庭由省政府运作,但那些法庭中的法官还是由联邦政府委任。

让人更加困惑的是,各省府仍有他们自己的法庭,这些法庭的法官就是由省府自己委任了。

加拿大的最终上诉法庭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1949年,它取代了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Britain’s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共有9名大法官,代表全国5个主要行政区,其中必须有3名大法官来自魁北克省。这些大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及省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一般是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并推荐,后由法院院长提请联邦司法部审议,然后交由联邦国会任命。

加拿大委任法官的方式与美国完全不同——法官在美国大多是民选产生的。反对加拿大委任法官政策的人认为,加拿大挑选法官的过程不够民主。在美国,民众认为法官是需要对老百姓负责的。而在加拿大,法官则需要效忠推举自己的政治人物。

支持加拿大司法系统的人认为加拿大委任法官的方式更佳。首先,政治领袖们推荐法官人选之前是需要咨询法律专家的,这就确保了加拿大民众在法律面前能得到最可能公正的对待。第二,他们认为法官的职务是终身制的,这就确保法官能更加自由和公正的运用法律,不会因为害怕失去支持,在下次大选后失掉职位而徇私枉法。

加拿大法官的待遇是非常优厚的。即使退休后,法官的生活也有可靠的保障。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任职时更能忠于职守。

加拿大法庭的权利和声望在1982年有了显着提升。随着《人权与自由宪章》的制订,政客们将解读法律条文的工作交给了法官。换句话说,加拿大的法律仍由国会制定,但政府和国会议员只需要时时铭记《人权与自由宪章》,只有法庭才有权决定一个人是否违法。

必须承认的是,《人权与自由宪章》包括“尽管如此”的条款。该条款允许联邦或省议会有权暂时把法庭撇到一边,但很少有人动用这一条款。

反对派抱怨《人权与自由宪章》减弱了加拿大民主,这些非选举产生的法官可以驳回那些由公众选举出来的众议院成员的意愿。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司法系统从未要求搞一个《人权与自由宪章》,是国会议员们作出了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在1982年他们修改《宪法》时,把《人权与自由宪章》纳入《宪法》。

法庭在加拿大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在1995年魁北克全民公决后不久就变得格外重要。当时,魁北克选民被要求决定他们是否希望留在加拿大,同意将魁北克留在加拿大的人以微弱优势取胜。1996年,加拿大总检察长要求最高法院针对魁北克省企图单方面与加拿大分离的法律含义做出裁决。

高等法庭裁决魁北克无权自己宣布独立。但是,法庭又说,如果绝大多数魁北克人都支持独立,加拿大政府就有义务与其进行交涉。结果,联邦政府开始想办法澄清这些问题。

2000年通过的《清晰法案》则是针对1995年魁北克独立公投与该省推动魁北克独立运动的回应。此法案是由加拿大国会立法通过,条文定义了加拿大政府在一个省进行可能脱离联邦的投票时加入协商讨论。这规定为了进行脱离联邦的协商,一个省所办理的独立公投必须“清晰”(是否清晰则依照下议院的裁决)定义它对选民所提出就独立方面的问题, 并且结果将必须是绝对多数。

与此同时,加拿大北部努纳维特的建立给司法系统添上了一笔不同的色彩。加拿大其他省和特区法庭只审理基本案件,不审理上诉案件。但努纳维特法庭即审理基本案件,同时还审理上诉案件。

另一个近期加入加拿大法庭系统的新生事物是量刑小组。在一些土着社区中,量刑小组给法官就那些已经被定罪的土着该如何量刑提出建议。

加拿大司法系统中最后一个,也是加拿大的更为广博的法庭系统中越来越引人注目的就是行政法庭。这些机构可以处理富有争议的问题,比如违反人权的指控(尽管他们的决定有可能会被法庭覆审)。这类人权行政法庭引起加拿大人的激烈争论,他们要问,政府究竟有多大权力来干预个人的言论自由。

从1867年建立到现在,加拿大法庭已经走过了漫长的旅程。如今,在设立接近150年之际,加拿大的法庭仍然为了适应新形势而不断地演变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