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史说加拿大》系列(10)——做“加拿大人”:公民权利与义务

加拿大的第一位正式公民是第10任总理威廉・莱昂麦肯齐・金 (William Lyon Mackenzie King),直到1947年,已经72岁的他才正式成为加拿大公民。在1867到1946年间,所谓加拿大公民这一说,还不存在,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加拿大人就是住在加拿大的英国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让加拿大人更加意识到,“加拿大”作为世界上一个独立国家而存在的重要性,因此金总理开始起草并贯彻执行《加拿大公民法》(the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

如今的《公民法》是经过两次大修改后的版本。在1977年,修改的部分去掉了所有加拿大人是英国人附属的有关内容。在新法中也重新定义了原来大家普遍理解的公民含义。第一版《公民法》的作者将加拿大公民视为一种特权,只有部分人可以享受。而三十年后,任何人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成为加拿大公民。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率先成为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之一。所谓双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拥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另外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

2009年,《公民法》再次被修订。这次修订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加拿大国籍只会延伸到加拿大公民在海外生第一代子女的条款。换句话说,政府在暗示:成为加拿大公民的权利不是想当然的。此外,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在2009年对《公民指南》做出了很大改动,要求新公民对公民指南进行学习,并参加公民考试,更进一步强调,作为加拿大公民,既享有公民权利又要尽公民义务。

金总理在1947年1月3日进行了公民宣誓。63年以来,已有650万人次经过宣誓成为了加拿大公民。所有这些人都重复过和金总理一样的誓词:

“我发誓:

我将忠实地效忠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陛下及她的后嗣和继任者;我将切实遵守加拿大的法律,履行作为加拿大公民的责任。

I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the Second

Queen of Canada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nd that I will faithfully observe

The laws of Canada

And fulfil my duties as a Canadian citizen”

尽管加拿大与英国君主的关系逐渐疏远,但就像誓词中叙述的那样,英国对加拿大立国的影响仍然反映在现代加国公民的事务中。

最近的一次争议发生在1999年。当时加拿大报业巨头康拉德・布莱克(Conrad Black)被英国政府授予终身贵族身份。而当时的总理克雷蒂安试图阻止,他在国会提出了一项法案,要求外国政府停止授予加拿大公民任何荣誉头衔。

拥有加拿大和英国双重国籍的布莱克被告知他有两个选择:保留或放弃加拿大公民身份。布莱克最终选择放弃了加拿大公民身份。

2005年,时任总理马田选中庄美楷(Michaelle Jean)作加拿大总督时,双重国籍的问题再次走进人们的视线。庄美楷有双重国籍:加拿大国籍和法国国籍。在她嫁给法国出生的丈夫后,她拥有了法国国籍。

虽然法国并未反对她的新职位,许多加拿大人表示,对总督曾宣誓对另一国家效忠而倍感担忧。庄美楷最终宣布放弃她的法国公民身份,以证明她对加拿大的耿耿忠心。

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当约翰・特纳在短暂任职总理期间,他的双重国籍(加拿大和英国)并未遭到反对。不过,20后,时任自由党领袖狄安(Stephane Dion)却因感到压力而不得不放弃了他的法国国籍。

到目前为止,围绕双重国籍展开的最具争议的辩论发生在2006年夏天。当时以色列对住黎巴嫩真主党发动大规模进攻,一时造成当地人道主义危机,加拿大政府紧急疏散了在黎国的五万加拿大公民,他们之中很多人在黎巴嫩居住了多年,而且接近半数的人在那次争端之后返回了黎巴嫩。

疏散这些加拿大公民的花费高达5,000万至1亿元,如此巨额款项让一些加拿大人感到震惊,并强烈反对,因为他们发现常年不住在加拿大的(并且没给政府交过税的)加籍人,也能得到政府对待加国纳税人一样的待遇。

加拿大人是否会彻底失去拥有双重国籍的权利,还是个未知数。至少现在看来,双重国籍是加拿大公民的骄傲和特权。2006年,85%符合标准的移民宣誓成为加国公民,而且这种接纳公民的模式暂时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