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8/水房赖书面抗辩 IRB审视

-水房赖书面抗辩 IRB审视
-遣返“水房赖” 裁判押后至8月
-水房赖被指提供假资料
-律师反驳 移民部错用另1公司资料


水房赖书面抗辩 IRB审视

世界日报/澳门黑帮“和安乐”(俗称水房)话事人“水房赖”(赖东生)的永久居民身分在2月底聆讯三天结束后,移民及难民局(IRB)预料最快会在今年8月,就是否撤回水房赖及家人的移民身分作出决定。而在聆讯结束后,水房赖的代表律师就边境服务署(CBSA)的书面陈述逐一提出抗辩,目前双方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包括水房赖的黑帮背景、申请移民时涉嫌虚假陈述以及涉及宪法的部分。

据悉水房赖的律师是在5月16日呈交最后一份书面抗辩,目前IRB已在展开审视,最快在8月有决定。

水房赖的黑帮背景已无疑问,他的代表律师主要围绕“黑帮成员”与“从事黑帮活动”说明两者的不同,另外针对申请时涉嫌虚假陈述提出反驳。

CBSA指水房赖的虚假陈述,首先是他最初在香港申请移民,但后来以个人理由撤回,其后改到洛杉矶加国总领馆申请,其间没有提到他曾经在香港申请;其次是他在申请时,声称是澳门三家公司的唯一所有人,但实际是提供虚假及误导资料。

但水房赖代表律师指没证据显示,他的当事人在撤回在香港申请时作假,理由是聆讯期间有移民部人员作供,指撤回申请时并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其次是在90年代,律师及移民顾问都会寻找最快速审批的地区申请,法律也没有规定一定要在居住的地方申请;第三是没规定一定要说明撤回申请理由。

因此水房赖有权在香港撤回申请而毋须说明理由,事实是当时的移民官也接纳他以个人理由撤回申请,所以没证据说明他不诚实。

此外代表律师在抗辩中也围绕withdraw与withdrew之间的英文时态作作为撤回申请时间的理据。同时又指洛杉矶的移民官在水房赖的申请表上,除了简签外,也写上Hong Kong字样,说明了移民官是知道水房赖曾在香港申请过。

根据CBSA的报告,指水房赖在申请移民时声称独资拥有及营运的公司根本不存在,只是分别到2006年及1992年才注册成有限公司,与他提出的时间不符。

但代表律师声称无论在香港还是洛杉矶,移民部官员都曾经与他讨论及审查过他的公司,并表示满意,证人也证实其当事人参与在澳门的建筑事务,也从事地产生意。因此没证据说明其中两家公司根本不存在的说法。

在有关水房赖的黑帮背景时,他的代表律师主要就“成员”与“从事(黑帮)活动”作出抗辩,并列举过去的案例作为说明。

此外律师也认为水房赖也适用于人权宪章的保护。

遣返“水房赖” 裁判押后至8月

星岛日报/联邦移民及难民局(IRB)周一表示,今年8月后,才会就是否遣返被称为“水房赖”的赖东生作出裁决。

另外,该局披露加拿大边境服务处(CBSA)与赖东生代表律师在2月聆讯后提交的书面陈词,再就赖东生被指涉及组织犯罪指控、虚假陈述及是否违宪提出双方的观点。

联邦公共安全部早前以有足够理由相信赖东生是澳门黑帮“和安乐”(又称水房)的成员,申请遣返令,将移民加国17年的赖东生遣返。IRB今年2月在温哥华召开3天聆讯,由控辩双方作出陈述。身在澳门的赖东生通过长途电话作供,他的妻子黄十梅(Vong Sap Mui,译音)及3个子女则亲身出庭。

在聆讯中,控方传召卑诗联合特别执法部门(CFSEU-BC)、温市警亚裔帮派特别调查组及移民部官员出庭作供,证明赖东生与和安乐的关系,以及和安乐涉及的犯罪活动。

聆讯结束后,控辩双方再提交书面陈词。辩方律师查普曼(Peter Chapman)指出控方多个证人都非专家证人,再度质疑他们作供的资格及供词的可靠性;控方对此则进行反驳。

IRB审裁官伦佩尔(Geoff Rempel)在2月聆讯时曾经透露,将在7月就是否遣返赖东生作出裁决,但IRB高级传讯顾问安德森(Melissa Anderson)周一称,8月后才会有决定。

水房赖被指提供假资料
移民部:违《移民法》不能给予身分

明报/移民及难民局(IRB)昨日公开更多被江湖人称为澳门“和安乐”黑帮话事人“水房赖”移民身分聆讯文件。文件指出,移民部曾向澳门商业登记处取得“水房赖”即赖东生在申请移民时,声称由他一人所有的两间公司登记资料,发觉其中一间赖只是占其中20%的股份;另一间则由赖的子女及媳妇占有股份,而非由赖拥有股份。移民部认为,赖东生申请时提供假资料,以及未如实说出第一次撤回申请的原因,均已违反《移民法》,不能再给予身分。

赖:移民部弄错资料错误指控

不过,赖东生也已透过律师对公司资料不确问题,提出逐点反驳,他指移民部向澳门政府取得的公司资料,这些公司名称虽然相同,但后来改登记为“有限公司”,有不同股东加入,不是他在申请移民时所提到的一人公司,并坚称他在申请时对移民官提供的资料并无造假,是移民部弄错公司资料,才对他提出错误指控。(见另稿)

移民部以赖东生是黑帮成员、移民申请时资料造假两项违反《移民法》的理由,欲取消赖及一家总共5人的移民身分,IRB在2月底时曾进行3天聆讯,移民部及赖的律师主要针对赖东生是否为黑帮成员进行辩论,而有关移民部指赖东生报假资料的问题,双方则以书面陈辞方式,提供文件及证据。

移民部文件指出,赖东生违反《移民法》40(1)条提供不实资料的部分,也包括他的“重覆申请”问题。

文件说,赖东生在1994年在香港办事处提出移民申请,后来移民官收到消息指赖东生可能有黑帮背景,但当申请还停留在进行背景检查时,代表赖申请移民的律师突然在1996年3月15日撤回他的申请,但在撤回申请前半个月的3月1日,赖东生已备妥文件向洛杉矶移民办事处提交他的第二个申请。

文件指出,赖在第二个申请资料上曾提到,撤回第一个申请的原因是为了“个人理由”,但移民部认为,两个申请的时间甚至重叠,甚至“先送再撤”,表示赖东生说有个人理由的部分是不真实的。

被指撤申请为除消背景调查

移民部认为赖东生撤回香港申请的真正的理由是移民官正对他黑帮背景调查,延误处理时间,而赖不愿等待,才撤回香港申请,改到洛杉矶申请,而赖一直有意图移民加拿大,这与他之前所说的有“个人原因”并不相符。

移民部并相信,赖东生其实想藉中断申请,令移民官对他的背景调查无法继续,也无法拒绝他的申请。

在移民部指赖东生公司资料造假部分,文件指出,赖东生在申请时,说在1989年8月到申请时,澳门一间物业管理公司“龙生物业管理公司”(译音,Luen Sa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是由他一人所有,第二间进出口公司Leng Fung Trading Co.,在1991年6月至申请时,也是由他一人所有,第三间他一人所有公司则是他的建筑公司“赖东生建筑合约公司”(译音,Lai Tong Sang Building Contractor)。

但移民部向澳门商业登记处取得的公司股东资料,却发现与赖所说的不符。

例如,Leng Fung的股东有好几人,赖只占其中20%,股东还包括他的妻子及Cheng Peng Lim。

至于物业管理公司“龙生物业管理”部分,则是由赖的女儿,儿子以及媳妇所有,不是由赖独资。

律师反驳 移民部错用另1公司资料

明报/针对移民部指赖东生在申请时,称自己为一人所有的公司,事实上有其他股东,并认为他故意提供不实资料,赖东生在文件中称,移民部引用的公司资料,虽然名称相同,但却已经是从一人公司改为多人合伙的“有限公司”,他并指移民部引用资料错误。

赖东生委托律师提出两点对公司资料的反驳包括:

*“龙生物业管理公司”:赖说,他在1996年7月15日在洛杉矶接受移民官面谈时,确实提到他曾在1989年8月至1996年7月,一人拥有这间英文名称为Luen Sa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的公司,然而,移民部所取到作比对的公司登记文件,所指的公司却是在2006年才登记的“龙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Luen Sa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赖东生并指自己也不曾是后来这间公司的股东。

*在进口公司Leng Fung Trading Co.的部分:赖指他对洛杉矶移民官说,自己曾在1991年6月至1996年7月15日,一人拥有这间公司,但在1992年时,却又有另外一间称为Leng Fung Development Limited的有限公司登记,这两间是不同公司,赖东生虽然是该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之前他对移民官说曾一人拥有Leng Fung Trading Co.,也是事实。

针对移民部指赖东生对撤回申请的理由有不实的部分,赖的律师查普曼提交IRB的文件说,“撤回文件并无任何不妥”,“在1990年代中期时,移民律师和顾问均会建议申请人改在处理较快的办事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