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9/5月起FSW申请 须附带LMO证明

星岛日报/联邦公民及移民部周五表示,根据2012年12月19日公布的新规定,由2013年5月4日起,所有获雇主事先发出聘用信的联邦技术移民(FSW)申请个案,也必须向联邦人力资源及技术发展部,申请一份类似目前适用于临时外劳的劳工市场意见(Labour Market Opinion,简称LMO)书面证明。

渥京当局表示,目前循FSW途径申请外国人来加工作的雇主,只须提供一份安排就业意见(Arranged Employment Opinion,简称AEO)书面证明。LMO作用在于评估在加国本地,是否有符合有关雇用条件的待业工人。

换言之,由2013年5月4日起,所有临时外劳及联邦技术移民申请个案,都必须附带一份由联邦人力资源及技术发展部发出的LMO书面证明。